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一)籌措有章。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主體責任,足額提取。(二)支出有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據實開支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三)管理有序。企業專項核算和歸集安全生產費用,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條件改善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四)監督有效。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按規定開展信息披露和社會責任報告。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由企業用于以下范圍的支出:(一)購置購建、更新改造、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運行維護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設施、設備支出[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規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二)購置、開發、推廣應用、更新升級、運行維護安全生產信息系統、軟件、網絡安全、技術支出;(三)配備、更新、維護、保養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四)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含建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人員培訓等方面)、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法定保險支出;(六)安全生產檢查檢測、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評審、咨詢、標準化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支出;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節 煤炭生產企業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第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煤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沖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第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九)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第二節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九條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回采、閉庫等有關活動。第十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礦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上款所稱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地質勘探單位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在項目或工程實施期內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第十一條 尾礦庫運行按當月入庫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尾礦庫回采按當月回采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防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第三節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油、頁巖氣)開采是指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參照陸上采油(氣)企業執行。第十四條 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第十五條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顛覆、防漂移、防雷、防靜電、防臺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二)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二)鐵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工程竣工決算后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